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490号
原告申彦彬,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肖中良,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彦彬与被告肖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彦彬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彦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彦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申彦彬负担。
审判员 沈 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广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