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彦彬与肖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2:39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490号

原告申彦彬,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肖中良,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彦彬与被告肖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彦彬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彦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彦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申彦彬负担。

审判员 沈 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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