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新广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振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2:38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810号
原告西平县新广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彦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新平,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振远,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新广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振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平县新广货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平县新广货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平县新广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西平县新广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秋生
陪审员  刘景耀
陪审员  姜顺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迅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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