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2:38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少民初字第27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沈 琼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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