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00024号
原告苗改霞,女,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西平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改霞与被告西平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03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西平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西平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1元,减半收取2836元,由原告苗改霞负担。
审判员 郑伦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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