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589号
原告赵某甲,女,汉族,1984年9月29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告赵某乙,男,汉族,1980年12月22日出生,住西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4月2日以已与被告赵某乙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某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
审判长 刘光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魏 伟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