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779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罗某某,女,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5日以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光明
审判员 李东升
陪审员 张志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魏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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