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437号
原告崔某某,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尚华豫,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五沟营受理点工作人员。
被告刘某某,女,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东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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