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初字第01853号
原告刘奇峰,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邓斌,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邓志超,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原告刘奇峰与被告邓斌、邓志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奇峰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奇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奇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745元,由原告刘奇峰负担。
审判长 常安甫
审判员 郭智勇
审判员 郑伦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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