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春玲。
委托代理人张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照。
委托代理人邢付渠。
上诉人刘春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春玲的委托代理人张毅,被上诉人张国照及其委托代理人邢付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张国照请求刘春玲偿还欠款3万元,并提供了刘春玲于2013年12月18日出具的欠条一份。在二审庭审中,刘春玲又提供了一份张国照于2014年9月26日出具的上述3万元已还清的条据,该条据属上诉人刘春玲在二审中提供的新证据。张国照诉请的3万元欠款刘春玲是否已经清偿完毕,重审时应进一步审理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方丽平
审 判 员 明建文
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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