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2:36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催字第20号
申请人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杰,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官中,济源市轵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报人辛集市金桥日用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张选良,该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敬栓,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因其持有的票号为40200052/20994066,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18日,出票金额为500000元,到期日为2015年1月18日,出票人为济源市西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济源农村商业银行,收款人为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报人在法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翔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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