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559号
原告梁功玉,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肖文,济源市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素平,女,1966年10月17日出生。
被告田静枝,女,1955年3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功玉与被告李素平、田静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席顺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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