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会琴与被告葛小红、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2:35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852号
原告郭会琴,女,1968年8月22日出生。
被告葛小红,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
被告王建,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会琴与被告葛小红、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佩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翔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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