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1067号
原告郝庆华,女,1957年7月14日出生。
被告赵保证,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
被告赵玉涵,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
原告郝庆华诉被告赵保证、赵玉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庆华诉称:其与被告赵保证系朋友关系,赵保证从2011年4月29日于2012年7月27日分三次共向其借款1150000元,并约定月息2.5%,后赵保证只归还其100000元,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现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归还其借款105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系夫妻为由,要求被告赵玉涵还款,但经查,该笔借款发生时被告赵保证的妻子系李玉涵而不是赵玉涵。原告起诉的被告与实际不符,故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郝庆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50元,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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