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济源市普中怀药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2:34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特字第4号

申请人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新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萍,该公司风险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云东,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源市普中怀药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普中,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亚娟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称要求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的存放于被申请人厂区内的三角铁、扁铁、工字钢、钢筋、铁(济动抵字第2013075号),用来偿还申请人代偿的借款本息1521841.88元,并从2014年12月4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代偿利息。

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申请书副本及异议权利告知书,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抵押的存放于其厂区内的三角铁、扁铁、工字钢、钢筋、铁(济动抵字第2013075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代偿本息1521841.88元以及从2014年12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申请人济源市普中怀药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亚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韩 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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