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特字第4号
申请人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新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萍,该公司风险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云东,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源市普中怀药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普中,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亚娟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称要求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的存放于被申请人厂区内的三角铁、扁铁、工字钢、钢筋、铁(济动抵字第2013075号),用来偿还申请人代偿的借款本息1521841.88元,并从2014年12月4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代偿利息。
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申请书副本及异议权利告知书,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抵押的存放于其厂区内的三角铁、扁铁、工字钢、钢筋、铁(济动抵字第2013075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代偿本息1521841.88元以及从2014年12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申请人济源市普中怀药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亚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韩 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