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特特字第6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
法定代表人赵广全,行长。
委托代理人原林林,职工。
被申请人王强,男,1995年6月21日出生。
被申请人王喜梅,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
被申请人陈二周,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翔宇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请求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王强的汤帝中路东侧文翠花园1号楼1单元2楼东户的房产(房产证号:济源市房权证字00032091),拍卖或变卖房产所行的价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王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用于偿还被申请王喜梅、陈二周截止2015年2月9日欠其贷款本金262720.39元及到实际还款日的利息、罚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王强的汤帝中路东侧文翠花园1号楼1单元2楼东户的房产(房产证号:济源市房权证字00032091)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本金262720.39元及到实际还款日的利息、罚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翔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志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