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清明与被告李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2:34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881号

原告冯清明,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

被告李王成,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清明诉被告李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清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为2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亚 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韩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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