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催字第16号
申请人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建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帅,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票号为10400052/25140700,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15日,出票金额为1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15日,出票人为济源市正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济源市博昊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席顺义
审判员 王亚娟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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