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1192号
原告张爱敏,女,1954年2月5日出生。
被告申软平,女,1964年3月19日出生。
被告范德志,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敏与被告申软平、范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爱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3700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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