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焦作市泰安物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0 22:33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催字第15号
申请人焦作市泰安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新城办事处恩村二街548号。
法定代表人黄存礼,总经理。
申请人焦作市泰安物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0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焦作市泰安物贸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10400052/25140662,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100000.00),出票人为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1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15日,收款人为济源市博鑫建设有限公司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焦作市泰安物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邓素云
审 判 员  常维帼
代理审判员  李晋豫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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