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1149号
原告济源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田庆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阳兴,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5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维帼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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