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995号
原告张国强,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
被告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修德,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强与被告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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