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882号
原告冯清明,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
被告王秋如,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清明与被告王秋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清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翔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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