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643号
原告中船圣汇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华平,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远,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宗樵,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方工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来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船圣汇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工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船圣汇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6元,减半收取为12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亚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 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