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488号
原告张妮娥,女,汉族。
被告赵珍珍,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妮娥与被告赵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妮娥撤回对被告赵珍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维帼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姚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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