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标与被告孔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2:29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00827号
原告王标,男,1962年8月2日出生。
被告孔健,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标与被告孔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史立平
人民陪审员  陆传京
人民陪审员  范 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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