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1335号
原告王来宣,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孔战营,男,成年,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王来宣诉被告孔战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孔战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苗苗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吴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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