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00249号
原告侯文君,女,1994年6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云东,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二曼,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济源奔月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安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道龙,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文君与被告河南省济源奔月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文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史立平
人民陪审员 郭文晓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亚楠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