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01078号
原告李中坡,男,1949年12月4日出生。
被告济源市科鑫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卫东,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坡与被告济源市科鑫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中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立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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