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1011号
原告原宗玲,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贾娥丽,女,1978年7月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齐仁宣,济源市思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原告原宗玲诉被告贾娥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贾娥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苗苗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吴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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