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2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炳宣,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海祯,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上诉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建业,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雁宾,男,1973年6月4日出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付炳宣因与被上诉人秦建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付炳宣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付炳宣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付炳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133元,减半收取2066.5元,由付炳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单明霞
审判员 罗惠莉
审判员 程世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关日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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