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文隋与李见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2:13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王民初字第318号

原告靳文隋,男,1981年1月1日出生。

被告李见伍,男,成年。

原告靳文隋诉称,2012年5月份,在新乡县七里营工地打工,被告是老板,结算工程款时欠原告现金59555元,经原告年年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的劳动报酬59555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李见伍的基本信息不明确,原告靳文隋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靳文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柳九红

审 判 员  韩伟周

人民陪审员  齐好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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