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鑫牛业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22:10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124-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阳鑫牛业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阳市海兴塑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司青利,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

被执行人张义波,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鑫牛业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市海兴塑化工程有限公司、司青利、张义波在金融机构存款6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毛俊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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