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虎平申请执行贾三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22:09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4)龙执字第365-3号

申请执行人李虎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贾三具,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龙东民初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贾三具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贾三具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贾三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毕文甫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黄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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