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4)龙执字第365-3号
申请执行人李虎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贾三具,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龙东民初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贾三具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贾三具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贾三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毕文甫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黄冬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