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申请执行程国军等5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22:09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19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

被执行人程国军,男,1979年6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程国华,男,1983年5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祥,男,1989年3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崔利伟,男,1981年6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芦安文,男,1967年4月19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证经字第1573号公证书、(2014)安中证执字第255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程国军、程国华、张祥、崔利伟、芦安文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程国军、程国华、张祥、崔利伟、芦安文在金融机构存款2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郭洪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赵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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