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申请执行刘明磊等6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22:08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86-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

被执行人刘明磊,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凤岐,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崔文军,男,196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原东,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海涛,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立,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证经字第2864号公证书、(2014)安中证执字第77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明磊、刘凤岐、崔文军、原东、王海涛、王立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明磊、刘凤岐、崔文军、原东、王海涛、王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郭洪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赵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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