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玲、叶双喜申请执行叶存付、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镇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22:08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114号

申请执行人刘艳玲,女,194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叶双喜,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叶存付,男,195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镇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安龙民二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叶存付、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镇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 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毛俊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