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曲俊英,女。
委托代理人马万里,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畅山,男。
原审原告杨卫廷,男。
上诉人曲俊英因与被上诉人杨畅山、原审原告杨卫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林建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建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书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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