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敏诉张发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2:01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92号
原告桂建敏,男,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张发奇,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建敏诉被告张发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提起诉讼,2015年1月7日本院受理此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发奇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桂建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汝敏
代理审判员  兰晓鹏
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安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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