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76号
原告姬某甲,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郭某甲,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甲与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某甲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姬某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姬某甲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国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吴培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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