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现昌受贿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20 22:00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15号
抗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现昌,男,原任林州市肿瘤医院院长。
辩护人吕保周,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现昌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林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现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违法所得118500元予以没收。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李现昌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李现昌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震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现昌及其辩护人吕保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李现昌犯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奇志
审 判 员  郭丕亮
代理审判员  吴合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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