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153号
原告蒲某甲,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任武当,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少峰,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某甲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离婚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蒲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国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培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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