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波诉赵鹏飞、丁静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1:55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56号
原告张波,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羽中,特别授权。
被告赵鹏飞,男,汉族。
被告丁静宇,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诉被告赵鹏飞、丁静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92元,减半收取2396元,由原告张波承担。
审判员  史建榕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来亚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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