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115号
原告陈跃武,男。
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店镇徐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崔孝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跃武诉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店镇徐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跃武以“双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跃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跃武承担。
审判员 史建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来亚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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