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嵩行初字第9号
原告:刘世杰,男,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李跃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君,县长。
委托代理人:周伊军,男,伊川县国土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路碧波,男,伊川县国土局干部。
原告刘世杰诉伊川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世杰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刘世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世杰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世杰承担。
审判长 行湘波
审判员 行长石
审判员 常春晓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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