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开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李红梅,女,汉族,1987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穰东镇小寨村老店。
被执行人河南太圣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来正,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5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河南太圣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红梅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河南太圣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太圣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68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刘 雨
执 行 员 郭玉峰
执 行 员 王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盛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