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梅申请执行河南太圣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21:52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开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李红梅,女,汉族,1987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穰东镇小寨村老店。

被执行人河南太圣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来正,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5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河南太圣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红梅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河南太圣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太圣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68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刘 雨

执 行 员  郭玉峰

执 行 员  王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盛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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