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聪都申请执行洛阳谊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21:51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开执字第91号

申请执行人张聪都,男,汉族,1968年1月23日出生,住伊川县彭婆镇赵构村6组。

被执行人洛阳谊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孙旗屯乡大所村。

法定代表人张波,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5)洛开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洛阳谊成机械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张聪都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谊成机械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9439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郭玉峰

执行员  刘 雨

执行员  王志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盛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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