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开执字第93号
申请执行人史战霞,女,汉族,1975年2月19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香史家沟3组9号。
被执行人河南金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区三山路与河洛路交叉口润升大厦1座1108号。
法定代表人赵龙治。
本院作出的(2015)洛开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河南金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史战霞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金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7908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郭玉峰
执行员 刘 雨
执行员 王志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盛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