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利芳、马利与嵩县市政管理局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1:50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嵩民二初字第60号
原告:石利芳,男,37岁。住河南省嵩县。
原告:马利,女,33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嵩县市政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嵩县。
法定代表人:牛松生,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利芳、马利诉被告嵩县市政管理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利芳、马利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石利芳、马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利芳、马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 判 长  席晓峰
审 判 员  陶 森
人民陪审员  程晓玉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琼艺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