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高平与苗建国、苗晓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1:49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初字第93号
原告:王高平。
被告:苗建国。
被告:苗晓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高平诉被告苗建国、苗晓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高平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高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高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的一半1150元,由原告王高平承担。
审 判 长  任君芳
审 判 员  符 战
人民陪审员  张二献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梁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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