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嵩民四初字第66号
原告:张静磊,男,汉族,29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苗松建,男,汉族,43岁,住河南省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磊诉被告苗松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静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静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静磊承担。
审判员 张纯举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韩贝贝
分享到:
